主持人:
问:我今年9月在广州海珠区出售一套房子,同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月在广州越秀区购买了一套房子。请问:我是否符合一年内买卖房产申请退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可否享受退税优惠政策?
李小姐
答:根据国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退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你可以享受一年内买卖房产退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