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记者16日从财政部获悉,作为中央支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已于日前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等多渠道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2010年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繁重的一年。在继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国家有关部委又出台了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弥补了长期以来“夹心层”住房政策缺位。
三部门在通知中明确,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同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从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性,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
按照现行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三部门表示,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均已下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时,今年中央财政已追加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部门要求,有关地区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尽快分配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各地要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将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及市、县或师、团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安排,尽快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条件的家庭,确保不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