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将一块国有用地分到两家公司权属下,以此贪污到补偿款101万余元。11月23日,涉嫌此案的江夏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钱祖武及另两名同伙在武汉市中院受审。
一块土地 分给两家公司
据指控,钱祖武现年62岁 ,原任江夏区副区长、江夏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江夏藏龙岛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1993年,武汉市原武昌县(后更名为江夏区政府)同武汉机场发展有限公司下属长江公司签订协议,规定长江公司开发位于两湖大道的工程项目,将划拨400亩土地以补偿工程款。此时,钱正时任武昌县建委副主任。
1999年,钱祖武时任江夏区副区长。在两湖大道竣工后,江夏区政府同意将位于江夏区庙山的一块占地46.47亩的土地转让给长江公司。长江公司在上述土地上建了一个琉璃瓦厂。由于种种原因,该琉璃瓦厂后来一直闲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土地仍归江夏区政府所有。
2004年,钱得知琉璃瓦厂工地即将被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征用,赶忙安排被告人某在该厂修砌围墙,并找人“守住”厂房。随后,钱将琉璃瓦厂土地平面图及相关资料交给,并告知他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即将征地,让其联系长江公司商谈土地赔偿问题。
另一边,钱祖武找到时任武汉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瑞华公司”)副总经理周某,并要求其对外谎称其曾投资312万元用于为上述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目前,已在办理两证过程中,其有权负责该土地的部分补偿。
由于瑞华公司要在藏龙岛投资地产,有求与钱祖武,周便答应了该要求。
“公地”变“私地”捞补偿款
钱祖武为掩盖事实,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了瑞华公司曾过户到该土地的虚假证明,并偷盖藏龙岛办事处公章。之后,钱又与周某虚签了一份武汉江夏区流芳常务东湖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同瑞华公司签订了项目合议书;以及一份与武汉市江夏区中南政法学院周边环境建设指挥部与瑞华公司签订的项目协议书。
为窜改土地所有权,钱还通过关系,造了一份长江公司对涉案土地具有所有权的虚假证明。某虽明知琉璃瓦厂的情况,仍伙同办理此事。
后,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瑞华公司、长江公司三家协议,由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委员会以每亩20万元的价格对46.47亩土地进行补偿,长江公司及瑞华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属”,各分得一半补偿金。
2005年11月, 926.4万元打到了长江公司账上,扣税后该公司将428.5万元分给瑞华公司。期间,三被告人共同贪污101.6995万元,其中钱分得80万元,分得17万元,周分得4.6995万元。
公诉方认为,三被告均涉嫌贪污罪。此案中,钱系主犯,、周系从犯。建议对某判处4年至6年有期徒刑,对周某判处2年至4年有期徒刑。由于钱祖武的到岸情况尚不明确,有待公安机关补充案发、抓获经过后,再综合考虑对其量刑。
“看在我为党工作了40多年的份上,希望能对我从轻处罚。” 钱在作后陈述时说。
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