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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办事处光明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方案

2019年02月15日 13:10     小编:潜小房     市人民政府     点击: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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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拟征地块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拟征地位置:该项目拟征收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集体土地。申请用地面积2.4536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2.0104公顷,其他农用地0.4432公顷。被征用土地四至界线详见《勘测定界图》。权属、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如对上述拟征用土地的权属、地类有异议,可书面提出,并提出相应依据。


  2、拟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规定,拟征土地补偿费用为64.80万元/公顷(43200元/亩),青苗补偿费2.40万元/公顷(1600元/亩)。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对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0亩的被征地农民按《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就业培训。


  3、被征地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需要举行听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地点:潜江市国土资源监测中心(横堤路7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4、本告知书从送达之日起,你单位组织工作专班,对拟征地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调查清点,共同确认并作好登记。


  5、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来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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