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浦路北延工程气象局住宅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市气象局住宅小区占压南浦路道路红线的住宅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实现旧城区改造目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
市气象局住宅小区范围内部分国有资产及住宅房屋。
二、征收补偿的原则
1、坚持让利于民,依法征收,依法补偿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的原则。
三、征收部门与时间安排
1、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人是指市征收办。市征收办负责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市气象局负责组织专班具体实施征收补偿相关工作。
2、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市征收办的委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服的,可以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重新复核。
3、评估、测绘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市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4、征收期限: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9日。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
五、货币补偿构成及标准
房屋货币补偿由被征收房屋价值、搬家费、过渡安置及交通补助费、设备迁移费、附属物补偿、装饰装修等构成。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房产测绘部门对被征收户正房的测绘面积按1:1.2的比例计算补偿面积,补偿价值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依据。
(二)搬家费:3000元/户。
(三)过渡安置费及交通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被征收人按实际居住人口每人每月发放200元过渡安置费、150元交通补助费,共计350元/月,一次性支付1年。
(四)设备迁移费: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被征收人房屋设施现状和相关资料后,按下列标准支付:
1、固定电话迁移费:100元/部;
2、有线电视迁移费:300元/户;
3、宽带迁移费:300元/户;
4、三匹以下空调拆装费:300元/台;
5、三匹及以上空调拆装费:5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台;
7、电、气热水器:300元/台。
8、水、电、燃气等初装费按现行标准进行补偿。
(五)附属物补偿: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依据。
(六)装饰装修费: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依据。
六、资金拨付方式:
经责任主体单位综合认定后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一)产权属于个人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核算货币补偿金额后,依据责任主体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直接拨付给产权人。
(二)产权属于单位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核算货币补偿金额后,房屋及土地补偿补偿拨付给产权单位。
七、房屋认定原则及面积确定
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计算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登记面积有异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和房产测绘部门共同核定。
未被认定的房屋及自行搭建房屋经征收实施单位认定后按照附属物标准以评估价进行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征收对象认定
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产权人为权利人。产权关系发生变化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未办理相关产权证明的,经征收实施单位认定后以实际持有人为权利人。
九、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
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价值+搬家费+过渡安置费及交通补助费+设备迁移费+附属物补偿+装饰装修+奖励等。
十、奖励政策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30日,按期签约的被征收户, 给予20000元保底奖励,提前一天另行给予1000元/天的奖励。
十一、本方案适用于南浦路北延工程气象局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由市南浦路北延工程建设指挥部、市征收办、市气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