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先生等5名居民从市医保局基金财务科领取到了大病保险补偿金共计29.5万元。张先生2013年2月患病,前后治疗费用高达13.3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后,他需负担4.4万元医疗费。
据了解,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由政府出资,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惠民政策,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扩展和延伸,也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可减轻参保患者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截至目前,我市享受大病保险二次补偿的人数达到102人,累计支付51.7万元。
从2013年元月1日起,凡政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补偿标准采取“分段比例、由低到高、累计补偿”的办法,8000元至30000元(含)补偿50%,3万元至5万元(含)补偿60%,5万元以上补偿70%。即日起,凡符合规定城镇居民大病患者,请尽快持相关手续到市医保局医疗保险合作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