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市民购买保险后身故,理赔时却因故被拒绝赔付,市法院审理,确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31840元。
2010年7月,投保人朱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1万元。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朱某,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比例为,保险期间为5年。双方别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4倍向身故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13年3月,朱某遭遇车祸身故。事故发生后,妻子和3个子女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法定继承人的名义向被告申请理赔时,被告以被保险人系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畴为由,拒绝赔付,但将朱某缴纳的保险费1万元退给了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朱某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以保护。投保人朱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告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朱某的身故保险金31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