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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08月15日 10:40     小编:龙利鱼     |0     点击: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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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章  总  则
 
yi条 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条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委托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

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五条 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借款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地、异地缴交时间合并计算);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五)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购房,本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属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或本地现房抵押贷款);

(六)提供管理认可的担保;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条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须为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未经政府批准的“小产权房”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列。

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七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额度:质押贷款zui高额度30万元,现房抵押贷款zui高额度15万元,期房按揭贷款zui高额度40万元;

(二)贷款zui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建造、翻建、大修、装修房屋的,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80%);

(三)可贷额度:借款人家庭间成员(配偶、父母、子女)计缴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计缴存公积金人员月工资总额。

八条 贷款年限的规定:

质押、现房抵押贷款zui长期限为20年,期房按揭贷款zui长期限为30年。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对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有较强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十条 借款人向管理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入证明;
3、征信报告;
4、家庭代际间申请贷款的,提供父母、子女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住房要件
1、购买住房的,须提供五年内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一年内过户后的房产证,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建房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和施工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大修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4、装修自住住房,须提供一年以内完整的装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要求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十一条 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具备贷款资格的,可由任意一方作为借款人申请贷款。

十二条 管理对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章  借款合同订立和履行
 
十三条 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由管理、受委托银行、借款人三方订立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与管理订立房屋抵押合同;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借据。

十四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委托人、受委托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贷款借据为公积金借款合同的附件,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管理制定。

十五条 管理每周集中办理发放贷款手续。借款手续办理完毕,经复核无误,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委托基金账户内,受托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十六条 贷款的偿还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或等额本息均还。贷款期限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  ---------------------------------------------------
         (1+月利率)还款月数 -1

十七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由承办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银行每月按期从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逐月到受委托银行用现金偿还。
借款人申请贷款后可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十八条 经管理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借款人可每年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六章  贷款担保
 
十九条 贷款质押担保

(一)借款人质押的,须用本人(或三人)帐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书;

(二)质押贷款zui高比例为1:1.5。

二十条 贷款抵押担保

(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或其他住房抵押的,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以住房作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及他项权利手续;借款人贷款还清后应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三)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权人有权监督检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处理抵押物;

(四)借款人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住房,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因拆迁等原因致使抵押物灭失的,借款人必须提前告知抵押权人(管理),并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或者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七章  贷款监督及法律责任
 
二十一条 受委托银行对管理不按规定发放贷款,贷款金额、贷款要件不符的,有权拒绝支付贷款。

二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发放贷款以及未按期扣款,造成借款人、管理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十三条 管理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监督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情况,受委托银行定期向管理提供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及有关的业务资料。

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按逾期本息金额和逾期金额天数加计罚息,罚息的计算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章  附  则
 
二十五条 履行合同时,若发生经济纠纷,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负责解释。
                                                        
  主送:各科室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2015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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