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啦~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本月13日印发了关于潜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潜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省住建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鄂建文[201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缴存
(一)缴存对象
信用状况良好、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或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账户设立
1、个人申请。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填写《潜江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服务大厅签章后返给个人,一份存档。
2、开设账户。服务大厅缴存柜台初审并报归集管理科审批后,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代管户”(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设立统一的管理账户)中为缴存人开设个人账户,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缴存者,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缴存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2%—24%。
(四)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的缴存额,每月25日前将公积金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缴存专户。可选择按月缴交、按季预缴、按年预缴。
(五)月缴存额的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30日前可以向中心柜台申请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次年可申请调整。
二、 转移与封存
个人账户的转移与封存参照《潜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若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由本人提出中断缴存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待条件好转后继续缴存;个人未提出中断缴存申请,账户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予以封存处理。
三、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符合《潜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同时补充审核以下事项:
(一)贷前资格核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无欠缴。
(二)月收入核定。工资收入按照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银行工资流水、社保缴存标准等证明进行核定。
(三)社保缴费证明。本人在本市辖区内连续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且社保缴费不得拖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
(四)贷前面谈。服务大厅柜台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贷款业务时,应通过面谈了解借款人真实情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填写《个人借款面谈笔录》和《潜江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前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