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背景]
近日,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关于婚前买房,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北京日报》11月16日
日本离婚房产分割
据称,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
[网络热议]
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风筝:法院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很好,保护了房屋实际购买者的利益,防止了骗婚骗房者的企图,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小孩子:这样会防止一些人为了分得财产而结婚、离婚,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公证,也是为了保证各自的利益,现在很多地方提出拆迁补偿和限购,会涌起离婚潮,不少人为获得经济利益提出离婚。
不利于家庭稳定
浩哥:如果离婚是因为小三,房产是男方的名字,离婚房子还归男方,那也太说不过去了吧?据了解,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
苹果:不公平,让女方时刻担心自己被抛弃,男方变的更有底气,不利于家庭稳定。如果让女方日日生活在担惊受怕中,能稳定才怪。
“婚前贷款房”成个人财产值得商榷
婚姻毕竟属于私人事务,法律要规定大致原则即可,具体问题还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协商解决。
将婚前付房贷所屋归于付款一方,不尽合理,值得商榷。一般情况下,房贷占整个房款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很大部分没有归还。如果将房产归于付款一方,未来的房贷由谁来归还?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夫妻双方同心协力来归还,如果离婚时认定房子归付房贷者所有,意味着婚后所得所购物品,不再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做还意味着,婚后一方收入有部分不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另一方的收入倒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无疑非常矛盾,不公平也不合理。如此规定不但不利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家庭,反倒为婚姻制造不确定因素,增加产生矛盾的机会。
对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处理,婚前房贷部分可认定为付贷款一方,但婚后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样更加合理,更能促进婚姻聚合力。当然,如果夫妻双方能对婚前婚后财产都进行约定,那倒更加省事。但许多人都不对财产进行约定,生怕伤了感情。因此,根据现实的需求,对婚前婚后的重要财产进行规定,倒也很有必要。
婚姻毕竟属于私人事务,法律要规定大致原则即可,具体问题还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协商解决。法律规定得太仔细,反倒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家庭生活的稳固。瞿方业
[三眼]
容易使夫妻忠诚度下降
这真不是个好主意,必然会滋生许多新的问题。
《解释三》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这真不是个好主意,必然会滋生许多新的问题。
容易诱导隐瞒事实,导致家庭滋生矛盾。男女结合之后,双方应该相互忠诚,不能隐瞒真相。若规定离婚后,认定婚前一方贷款购房为个人财产,贷款购房方容易不将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告诉对方,为能在离婚后获得这部分不动产,容易不讲实话,甚至会欺骗对方。
容易诱导存有异心,早做离婚后财产转移准备。房产仍在升值。有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合之前,都有可能拼命贷款购房,把个人债务带进婚姻。婚姻期间,一方或双方都有可能动用共同创造的财富为己还贷。这种有利于实际购房一方的规定,容易诱使一方或双方心怀鬼胎,离心离德,婚姻基础不稳固,必然会导致离婚率攀升,给社会增加压力。
容易伤害忠程度高或弱者的一方,造成对公平法则和社会公德的伤害。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能力并不等同,实际购房方往往要强于对方。允许强者以承担债务把已经升值的不动产权带走,强者将会更强,弱者会更弱,弱者会更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