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的纠纷我们遇到不少,绝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因为手里握着双方签订的认购意向协议,都不会退换“定金”,不少购房者要么继续买房子,要么能白白损失一两万的“定金”……
小编来告诉你,购房者拥有哪些权益,又该如何维护这些权益!
后悔权
“以往我们总是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谨慎交易,在签订相关买卖协议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预交定金或订金,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好消息是,本月15日之后,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预交定金后,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后悔权。”曹桂旭告诉记者,新《消保条例》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也是说,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可以无条件退房,并拿回定金。“不过,这个后悔权有在今年3月15日之后购房的消费者可以享受到。”
选择权
据了解,一些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更改小区原有规划,例如增加变电箱、减少绿化面积等,这些一直是市民投诉的热点问题,但由于原有法律法规不完善,调解较为棘手。
新《消保条例》规定,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新《消保条例》赋予了市民更多的选择权。3月15日之后,开发商如果变更小区规划,消费者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要求办理退房手续,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费用。
知情权
另据了解,新《消保条例》同时提出,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
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