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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关心新拆迁条例能让百姓受益多少

2010年12月17日 09:26     小编:     未知|0     点击: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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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新拆迁条例”的立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一部法律文件,在一年的时间之内,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是次。网民认为,新拆迁条例有亮点,但大家更关心能让百姓受益多少。

  新条例有三大亮点

  网民“罗庆学”指出,细读这份通知会发现,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有三大亮点:一是,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改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二是明确禁止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这三条的确是一幅利国利民的“真经”,上下皆会满意的“好经”!但是,这是不是等于为解决中国拆迁问题找到了治病的良方呢?是不是众多的拆迁问题真的能迎刃而解呢?说实话我个人还持怀疑的态度。

  先是法院作为强拆主体的介入,看似可能依法依规拆迁,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如果政府与老百姓打官司,或者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谁是强者,谁是弱者?

  再是禁止采取暴力,不准断电断水。现在很多强拆本来是靠端暴力手段完成的,比现在规定的要严重得多,也是说这个规定等于是失效的。

  其三不低于被拆房屋的市场价格。有一些老百姓抗拆,是因为补偿价格的原因,但大多数老百姓则考虑的是房屋搬迁过程中的成本,住在原地,他可以不为住房花一分钱;搬迁住房,之中的装修,购物等各种费用会随之而来;还有一种是地段好的老房子,商业价值很高,一个小门面,养人一辈子。要他们放弃这样的房子,当然会有很多的工作很大的难度!

  “危旧房”改造将成强拆的大理由

  新的征求意见稿却彻底推翻了次意见稿关于危旧房改造的决定程序,而将决定权完全交给了政府。新的拆迁条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网民“马光远”认为,这等于完全否定了被征收人的抗辩权。如果按照这个规定,要某一个项目被纳入某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机会,并且经过人大同意,不管其是真正的公益项目,还是商业开发,都可以打上“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征收,等于将公共利益的边界彻底无限化。他认为,新的拆迁条例的成败关键是如何决定公共利益和确定征收的程序,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势必使得很多商业开发项目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强拆民宅之实。在征收问题上,如果没有真正的公共利益这个前提,以及对被征收人意志予以尊重的程序,即使在未来的补偿上体现公平,也依然无法体现正义。

  还是应尊重大多数被拆迁人意见

  网民叶檀(博客)指出,新拆迁条例将拆迁刀重回地方政府手中,尽失法治精髓。

  新征求意见稿删去的条款是原新条例十三条,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有的拆迁条例尊重的是大多数被拆迁人的意见。此条删除,要以公益的名义,不管有多少人反对,地方政府都可以堂而皇之一拆了之。

  新条例十六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叶檀指出,市场评估价的底线仍然存在,使博弈双方有了价格参照系。需要强调,拆迁按照市场价评估的前提是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如果没有独立的评估机构,对于被拆迁者而言,不过是在被狮子吞食还是被老虎吞食之间选择,毫无意义。玩弄花巧的地方在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但被征收人选定机构的具体办法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政府本是一级土地市场的大获益者,如此循环的结果不过是在盘剥的外表上遮盖一层温情与市场的外衣,利益结构并未打散,期间逻辑含糊不清。(记者 曾亮亮 整理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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