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我市某金行墙某、杨某等8名员工的投诉,称该金行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要求该金行支付其双倍工资。
接到投诉后,市劳动监察支队迅速立案调查,并依据《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向该金行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单位接到指令书后向墙某、杨某等8名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共计4.8万元。
市劳动监察支队提醒:广大劳动用人单位应注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潜江日报 记者 华 通讯员 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