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减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单位和职工负担。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2019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可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2020年1月至职工申请贷款之月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与2019年12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此外,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时限要求,办理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延期办理,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与此同时,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适当提高房租提取额度。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醒:疫情防控期间,缴存单位和自愿缴存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支付宝APP等线上渠道查询住房公积金业务;通过拨打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咨询业务。确需到现场办理业务的,须提前预约并做好个人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