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原二汽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美化城市整体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将原二汽车站内部分房屋进行棚户区改造,对此区域内需改造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实现旧城区改造及目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棚改范围及棚改期限
(一)棚改范围:原二汽车站内一栋16户住宅楼及商业门面。
(二)棚改期限: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
二、棚改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
原二汽车站内住宿楼共两个单元,建于八十年代初期,共16户住户及一间商铺。由于建成年限比较久远,导致房屋使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原二汽车站属市交通局下属改制企业,责任主体单位为市交通局。
三、征收补偿的原则
(一)坚持让利于民,依法征收,依法补偿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的原则。
四、棚改对象的认定及评估公司的选定
市交通局负责此次棚改对象及房屋合法性的认定,原则上以房屋实际持有人为准。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此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采用还房安置方式。
六、还房安置标准
(一)原址还建,还房房源为乐居·兰木轩小区房源。
(二)根据房产测绘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测绘面积计算还房补偿面积。
(三)被征收人仅限选择一套房屋,还房户型及楼层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还房安置以乐居·兰木轩小区开盘时销售房屋现状为标准。被征收人所选还房建筑面积在还房补偿面积内,按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的补偿单价予以购买;超出还房补偿面积部分按照乐居·兰木轩小区开盘价予以购买。
七、其他补偿标准
(一)搬家费: 3000元/户。
(二)过渡安置费及交通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被征收人按实际居住人口每人每月发放200元过渡安置费、150元交通补助费,共计350元/月,一次性支付24个月。选择还房安置方式的,如还房未能按期交付,过渡安置费及交通补助费超过24个月部分按上述标准继续按月补偿,直至交房。
(三)设备迁移费:经市交通局审核被征收人房屋设施现状和相关资料后,按下列标准支付:
⒈固定电话迁移费:100元/部。
⒉有线电视迁移费:300元/户。
⒊宽带迁移费:300元/户。
⒋三匹以下空调拆装费:300元/台;
⒌三匹及以上空调拆装费:500元/台;
⒍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台;
⒎电、气热水器:300元/台。
(四)附属物补偿: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依据。
(五)装饰装修费: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依据。
(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依据。
八、经费渠道及资金拨付方式
此次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资金,测绘、评估、拆除及其他相关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经责任主体单位综合认定,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核算征收补偿资金。市征收办依据征收补偿协议将其他补偿款直接拨付给被征收人,待交房之日,依据征收补偿协议和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还房协议中的还房面积及价格相互补差。
九、房屋认定原则
(一)按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计算合法建筑面积,无产权证的房屋由市交通局进行合法性认定。被征收人对面积有异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和房产测绘部门共同核定。
(二)未被认定的房屋及自行搭建房屋经征收实施单位认定后按照附属物标准以评估价进行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如果房屋办理了抵押、租赁、转借等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其被征收房屋的抵押、租赁、转借等一切手续。征收人不负责相关补偿。
十、奖励政策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30日,按期签约的被征收户, 给予20000元保底奖励,提前一天另行给予1000元/天的奖励。
(二)对按期签约的被征收户,根据房产测绘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测绘面积,按1:1.2的比例计算还房补偿面积。
十一、相关单位职责
(一)责任主体单位市交通局负责此次棚改房屋征收整体工作的组织、征收调查摸底、被征收对象的排查认定、协商补偿及签订协议、配合发放补偿款、安置、拆迁、民调、信访等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此区域纳入棚改计划,配合市交通局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市征收办负责征收与补偿货币化安置方案的制定,负责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实施房屋拆除。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收储和依法按程序适时公开出让。
(五)市城投公司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十二、本方案适用于潜江市原二汽范围内棚户区改造,由市交通局和市征收办负责解释。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