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本月15日,住建部和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对于境外人士回内地购房,政策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不妨梳理一下——2006年7月,建设部等六部门发布171号文,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
随后,北京和深圳制定了相关地方细则。不过,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北京在2009年取消了2006年的“限外令”,但在2010年又恢复了“限外”。广州没有专门针对境外人士购房出台过相关细则,是在今年10月出台“限购令”时,相关部门再一次明确“外国人、境外人士、外资企业在广州购房按照住建部2006年171号文等有关政策严格执行”。
国家层面出台的两次“限外”大的不同之处,在于2006年的“限外令”要求“境外个人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而2010年版则新增了“境外个人购买套数”及“境外机构不能购买住宅房屋”的规定,显然是针对性更强的举措。国家通过限制境外人士购房套数和限制境外机构购房,来防止外资涌入而造成的楼价进一步上涨。 (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