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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办事处城南社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9年06月13日 16:36     小编:潜小房     市人民政府     点击: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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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浦路北延工程园林办事处城南社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潜江市南浦路北延工程建设,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政策依据

  1、《潜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2、《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潜征办法〔2017〕53号)

  依据相关法规,本方案征收人是指园林办事处,被征收人是指城南社区辖区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

  二、被征收房屋的区位

  被征收房屋区位是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的道路建设用地红线图和占地面积为依据确认的征收范围。

  三、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

  四、“住改非”的认定原则

  (一)“住改非”的认定原则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被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经营2年以上且征收时仍在经营。

  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房屋,经市征收办、市南浦路北延工程建设指挥部、园林办事处认定后按 “住改非”标准予以货币补偿。计算标准(每平方米)如下:

  “住改非”补偿价格=住房补偿价格+(商业门面价格-住房补偿价格)/2。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经认定后的 “住改非”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予以货币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六个月计算。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户的房屋经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正房采取货币补偿和还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被征收户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正房以外的其它生产用房、生活用房等经评估后用货币补偿。

  (一)正房货币补偿办法

  根据房产测绘部门对被征收户正房的测绘面积按1:1.2的比例计算补偿面积,按一类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3500元/㎡计算补偿金额,正房补偿面积上浮后不足150m2的,按150m2计算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私房采用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正房及土地补偿价值。正房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合法的用地和建设手续。

  如认定为“住改非”,相应正房补偿面积变更为“住改非”补偿面积进行计算,“住改非”补偿价格以评估为准,评估价格参考同地段门面房的价格。根据“住改非”的实际情况,实际经营面积超过两层的房屋按两层封顶计算“住改非”面积。

  (二)安置方式

  1、还房安置:还房安置地点为东荆花园(划拨用地),园林办事处负责协调落实房源。还建房价格按选房面积×还建房单价(3500元/㎡)计算,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补偿金额与所选还建房价值相互补差。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先后顺序选择还建房,被选还建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上市交易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2、全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全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全货币补偿后需购买商品房,由市住建局负责协调房源及价格。

  (三)其它补偿办法

  1、正房以外的生产用房、生活用房、简易房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2、房屋装修、特殊设备的迁移按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3、超出正房占地面积之外的土地按土地年产值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4、搬家补助费:楼房5000元/户、平房3000元/户(包括二次搬家)。

  5、过渡安置及交通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被征收人按实际居住人口每人每月发放200元过渡安置费、150元交通补助费,共计350元/月,一次性支付1年。选择还房安置的,如超出一年未能交房,最终按实际交房时间以此标准继续支付,直到还建房交付使用,不再另行发放过渡安置费。

  6、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燃气等初装费按现行标准进行补偿。如果还房安置含以上设施的不予补偿。

  (四)在征收协议签订前如果房屋办理了抵押、租赁、转借等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其被拆迁房屋的抵押、租赁、转借等一切手续,征收人不负责相关补偿。

  (五)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达成征收意向后,必须首先签订《房屋拆迁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然后办理货币补偿或还房安置的相关手续。

  六、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给予每户20000元的基础奖励。每提前一天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1000元/天的提前奖励,3万元封顶。

  七、本方案适用于南浦路北延工程园林办事处城南社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由市南浦路北延工程建设指挥部、市征收办、园林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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