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市技校片区的住宅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实现旧城区改造目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
市技校范围内所有房屋。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市技校创办于1985年,学校占地45.20亩,共有建筑面积约22398.36㎡。其中,技校公有资产8534.12㎡、两家校企合作企业9564.71㎡、私人住宅4299.44㎡,需征收补偿的住户共49户。市技校属市人社局下属事业单位,此次房屋征收责任主体单位为市人社局。
三、征收补偿的原则
(一)坚持让利于民,依法征收,依法补偿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的原则。
四、征收部门与时间安排
(一)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人是指市征收办。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订、补偿安置由市征收办负责,征收实施由技校组织专班具体负责。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市征收办的委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服的,可以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评估或申请专家鉴定。
(三)评估、测绘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市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四)征收期限: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
五、征收补偿方式
全部采取货币补偿。
六、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构成及标准
房屋货币补偿由被征收房屋价值、搬家费、过渡费、设备迁移、附属物、装饰装修构成。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房产测绘部门对被征收户正房的测绘面积按1:1.2的比例计算补偿面积,补偿价值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依据。
(二)搬家费:单元房3000元/户补助。
(三)过渡安置费及交通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被征收人按实际居住人口每人每月发放200元过渡安置费、150元交通费,共计350元/月,一次性支付1年。
(四)设备迁移费: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被征收人房屋设施现状和相关资料后,按下列标准支付:
1、固定电话迁移费:100元/部。
2、有线电视迁移费:300元/户。
3、宽带迁移费:300元/户。
4、三匹以下空调拆装费:300元/台;
5、三匹及以上空调拆装费:5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台;
7、电、气热水器:300元/台。
(五)附属物补偿: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依据。
(六)装饰装修费: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依据。
(七)水、电、燃气等初装费按现行标准进行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构成及标准
根据房产测绘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测绘面积计算补偿面积,补偿价值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依据。
八、房屋认定原则及面积确定
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计算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登记面积有异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和房产测绘部门共同核定。
未被认定的房屋及自行搭建房屋经征收实施单位认定后按照附属物标准以评估价进行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商业门面的认定原则
(一)商业门面的认定原则
1、被征收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或商住性质;
2、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综合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初建用途为经营性用房;
3、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经认定后的商业门面或“住改非”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等因素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十、征收对象认定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产权人为主,私下转让后以实际持有人为权利人,房屋所有权证丢失,经征收实施单位认定后,以实际持有人为权利人。
(二)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如果房屋办理了抵押、租赁、转借等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其被征收房屋的抵押、租赁、转借等一切手续。征收人不负责相关补偿。
十一、奖励政策
(一)住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30日,按期签约的被征收户,给予20000元保底奖励,提前一天另行给予1000元/天的奖励。
(二)非住宅不享受奖励政策。
十二、本方案适用于潜江市技校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由市人社局和市征收办负责解释。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