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使用国有土地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拟使用地块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拟征地位置:该项目拟使用潜江市总口管理区红东垸办事处国有土地。申请用地总面积4.0007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3.3398公顷,其他农用地0.6609公顷。被使用土地四至界线详见《勘测定界图》。权属、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如对上述拟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有异议,可书面提出,并提出相应依据。
2、拟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用为50.40万元/公顷(33600元/亩),青苗补偿费2.10万元/公顷(1400元/亩)。
3、被使用单位对拟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需要举行听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地点:潜江市国土资源监测中心(横堤路7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4、本告知书从送达之日起,你单位组织工作专班,对拟征地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调查清点,共同确认并作好登记。
5、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